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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冒貸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老張因腦中風住院已無意思能力,未料鄰居小宋竟利用照顧之機會,未經老張之授權,佯以老張為連帶保證人,並以老張所有房地,以詐術完成對保手續,並於貸款契約書、切結書、授權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上偽造老張之署押及印文,而申請貸款,銀行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並經地政事務所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後,核撥貸款,榮民老張對該貸款是否不必負責?

研析意見:

榮民老張於小宋向銀行貸款時,若已無意思能力而無授權之表示,小宋自行偽造如文書、本票並持以行之,使銀行陷於錯誤而貸款,小宋所為已觸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榮民老張就該貸款自不必負責。

(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徐曉萍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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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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