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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及準強盜罪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高機車後照鏡被偷,心有未甘,就到鄉公所停車棚,拿一支修理機車的螺絲起子,卸下同型機車的後照鏡,帶回家後,裝在自己的機車上使用。後小高和小宋、阿文乘檳榔價格大好之際,於夜裡拿長柄鐮刀,到檳榔園偷摘檳榔,為園內的黑狗發現,英勇狂吠,村長馬上跑出察看,發現有小偷後,邊跑邊喊小偷,小高三人起身就跑,小高因為比較胖,跑得慢些,被村長追到,小高為免被扭送派出所,就用力推了村長一把,並毆打村長,才得順利逃脫。問:小高等三人犯了什麼罪?

研析意見:

1.小高拿修理機車的起子,卸下別人機車的後照鏡,裝在自己機車上,因為起子頭部尖銳,可當做兇器使用,小高犯了攜帶兇器竊盜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小高、小宋、阿文到別人的檳榔園裡偷摘檳榔的行為,是犯了結夥三人竊盜罪,同樣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村長追趕之際,小高為免被抓到扭送派出所,就用力推了村長一把,並毆打村長,小高是在竊盜後為了脫免逮捕而對被害人施以暴力,是犯了「準強盜」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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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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