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按使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易引起精神錯亂,思想障礙,類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多疑、幻聽、被害妄想等,長期使用導致器官性腦症候群。有高血壓及腦中風之危險。停用之脫癮症狀包括精神呆滯 、昏睡、易怒、煩躁不安、憂鬱,有自殺之傾向。
榮民A君今年九月下旬,神情沮喪來到本處尋求法律協助,稱其兒子係就讀高中二年級學生,今年暑假期間參加同學於某KTV舉辦的慶生活動。席間多名同學飲酒作樂。過不了多久,有同學拿出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稱此種東西可以讓人更舒服。A君兒子因升學壓力及好奇心的趨使之下,也施用了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然正當一夥同學盡情放縱之際,警察破門而入實施臨檢。同學一夥約七、八人被帶往警察局做尿液檢驗。並於三個星期後,警察局通知其兒子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陰性反應,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因A君兒子尚未滿18歲,而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研析意見:
一、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政府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其依照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三級;例如安非他命即屬第二級之毒品。另,亦分別按照係販賣、販運或持有施打之行為而有不同之處罰;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十條參照)。
二、至於少年施用上開毒品經發覺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該少年送勒戒處所觀觀察、勒戒約一個月的期間;若經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少年法庭得裁定另少年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因此,本件二位少年吸食毒品之行為,除可能虛負起上述之刑事責任外,尚應先接受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有面臨強制戒治之命運。另,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售予第三人,則其刑事責任將比單純施用毒品最來得嚴重(例如販售第二級毒品最『輕』本刑在七年以上)。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