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王員與陳員原本是好友,因發生細小事故,王員在公開場合遭陳員辱罵:王員心有不甘,想提起訴訟,但又考量多年情誼,內心有所爭扎,想詢問有關這方面的告訴期間及問題的解決方式。
研析意見:
一、有關告訴乃論期間及類型及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一) 告訴者乃具告訴權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特定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且自事件發生或知悉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即可,其明定類型有: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而王員在公開場合遭陳員辱罵,仍屬公然侮辱的行為。
二、茲建議王員:
(1)可先向轄區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有共同認識的好友來協助調解。(所謂調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1.若調解成立:陳員須向王員道歉,必要時王員也可向陳員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等費用,以獲得圓滿解決。
2.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是否訴諸法院,由法院來當仲裁人。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