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服用迷幻藥後,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朦朧中看見行人乙向其走來,以為將對其加害,於是將其手拿之雨傘突然向以襲擊,致乙之左眼失明。服用迷幻藥是否影響刑責?甲向乙襲擊有無罪責?
研析意見:
一、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使人受重傷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者。
二、甲在朦朧中看見行人乙向其走來,以為將對其加害,於是先下手為強而以雨傘攻擊乙,即屬於學說上所謂誤想的正當防衛,應阻卻故意,但如有過失時仍不免負過失之責。
三、甲服用迷幻藥而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此乃自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依通說不得阻卻刑責,是以甲如有過失仍應自負過失致人受重傷之罪責。
四、甲應負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責。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泰宏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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