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A先生於高雄市捷運中央公園站下車時,因想要到光榮碼頭處觀光,見路旁有一自行車沒有上鎖,心想反正借騎一下,觀光完後,再騎回來原地歸還就好,便騎走。之後,回原處歸還時,業經自行車所有人向警察機關提出失竊,並經員警以刑法第320條罪嫌偵辦,榮民A先生犯法了嗎?
研析意見: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定犯罪之要件為:1.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2竊取他人之動產者二者。在上開之案件中,A先生固然於形式上有所為竊取之行為,即未經自行車所有人之同意,而私自將其所有之自行車騎走,然於主觀上,A先生並無意圖將自行車變更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而此為學理上所稱之使用竊盜,因欠缺主觀上之犯意,所以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惟為避免刑事訴追之疑慮,切勿圖一時方便,而引來不必要之爭議才好。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歐陽志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