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老李前天騎機車行經八德介壽路附近的小巷內,經過一個沒有紅綠燈而只有警示燈的路口,和一名少年發生了車禍,老李因而左腿骨折、機車全毀,少年只有輕微擦傷、機車龍頭扭曲,車禍後,該名少年立即棄車離去,並未電招救護車到場,老李躺在地上痛苦萬分,經好心的路人路過後立刻打電話叫救護車,才把老李送往醫院醫治,一個月後老李才出院。
經查該名少年未滿二十歲,時速為60公里,且騎乘的機車為該少年父親所有,少年直行路口燈號為紅燈,又老李車速30公里,老李直行路口警示燈號為黃燈,,試問老李該採取何種法律行為來確保自身權益?
研析意見:
刑事部分:
就老李骨折部份,因為屬於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又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應於犯罪發生後知悉犯罪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肇事逃逸部分,該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縱使日後老李與該名少年達成了和解,但檢察官仍可就此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而進行刑事追訴。
民事部分:
車禍於民事上屬於侵權行為,依法律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以老李應該從自知悉該少年的身份後兩年內對該少年提起民事訴訟,又該少年未滿二十歲,少年之父母對於少年有保護教養之必要,故老李也可列少年之父母為被告,要求少年與父母共負連帶賠償責任來保護自身權益。
(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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