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8-10-01
- 資料來源:法規會
阿韓與女友小花認識有一段時間,兩人發生性關係,現女友懷有身孕。但阿韓因案遭法院通緝,為結束逃亡生涯,日前主動向法院報到接受審判而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阿韓聽友人談及在孩子出生時,如未辦理結婚,孩子可能要以認養身分辦理,有這種說法嗎?若阿韓入獄後打算與女友結婚, 該如何辦理?
1. 阿韓與女友在孩子出生前若未結婚,則孩子出生後在法律上屬非婚生子女,只能由女友持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戶籍謄本上僅記載生母姓名,父親欄則空白,孩子原則上從母性(參照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阿韓如果想認領孩子,則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參照民法第1065條),若打算在短期間內與女友結婚,則可在與女友結婚後辦理結婚登記時,請戶政承辦人員直接在孩子戶籍記事欄加註「因生父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參照民法第1064條),加註生父姓名」即可,而不須再辦理認領手續。
2. 目前阿韓如在監獄執行,若打算在監獄內與女友結婚,則必須向監獄提出申請,由監獄轉報法務部,經法務部核准後才可在獄中舉行結婚典禮。不過,以阿韓僅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刑期並不長,聲請在獄中結婚, 須經層層核轉,建議可等刑期屆滿出獄後再結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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