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8-10-1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小A大學畢業後到員工約五、六十人的公司上班,擔任行政助理工作,工作上常常需要請教課長,課長每次要告訴小A事情時,就會將臉貼在小A的臉旁,看著電腦螢幕,假裝要指導小A關於公司文件如何進行操作,有時會抓著小A的手握著滑鼠直接操作滑鼠,有時另一隻手繪放在小A肩上或背後,甚至曾經偷捏小A屁股,讓小A不太舒服,小A也會閃避,但每次閃避後,課長就會很兇地藉機怒斥小A,或是罵她是笨蛋。而且因為課長是直屬長官,小A前三個月工作表現期滿時要課長考評,才能決定是否能夠繼續任職,小A只好盡量隱忍,隨時注意閃避課長,或盡量不與課長獨處。小A因為每天都害怕擔心而失眠,並且就醫。某日小A又遭課長惡意怒罵,小A無法閃避後情緒崩潰哭著跑回家去,小A才在媽媽鼓勵下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負責人指派經理調查本案,經理先讓小A休息一個月,課長不否認有時指導小A時可能會不慎碰觸,但是課長極力否認騷擾,經理調查後認為雙方各說各話,經理無法確認實際奘況,遂先將小A調離原工作避免與課長業務接觸,小A認為課長是加害者但不受任何影響,自己是被害人卻被調動職務,遂辭去工作,並向主管機關申訴。
1、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規定並非要求雇主擔任裁判者去調查性騷擾事件之真偽,而是要透過公平尊重的處理機制,促使雇主積極保護勞工及提供友善職場之工作環境。
2、 依上開規定,勞動部依此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供雇主訂定,所以當公司收到小A之申訴時必須依照所訂定申訴及懲戒辦法處理,本案公司只是指派了經理調查,如果公司本身並沒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是雖有訂定,但是沒有依照所訂定申訴辦法處理,即已經違反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38-1條對公司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酌:「所謂『立即』之作為,應指該作為需能『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性騷擾,即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以及調查完成後設處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以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進而促使所有受僱者有免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
4、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本法。但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5、 又課長對女性下屬之性騷擾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21條則規定加重處罰之情形: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以及情節嚴重者,經被害人提告時,依同法第25條規定可處以刑罰,規定如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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