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9-07-1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民眾A前陣子於公車站撿到皮夾,因忙著趕去上班,便未將皮夾送去鄰近派出所,待一周後收到警局通知,始想起要歸還皮夾乙事,是否違法?
-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定有明文。
- 次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 由此可知,刑法第337條之行為客體,為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行為人必須先建立自己之持有。倘若行為人建立持有之時,並非欲將該物返還本人或交由權責機關招領,而係出於為自己所有之意圖,則其於建立持有之同時,即已易持有為所有而成立犯罪。
- 本案民眾A拾得皮夾未即時歸還,是否即構成刑法第337條,應判斷民眾A究竟有無將該皮夾返還原所有人或交由權責機關招領之意,倘若民眾A僅係因一時繁忙而疏於將皮夾交至派出所,因不具備將皮夾據為己有之意圖,當無成立刑法第337條之理;然民眾A若係因東窗事發,才決定將皮夾物歸原主,依前揭實務見解,民眾A於易持有為所有時即成立刑法第337條,不因嗣後歸還而受影響。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羅子武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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