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 A君原係公務人員,雖即將屆齡退休,卻因工作期間酗酒而遭資遣,然A君仍未引以戒,將其資遣費及積蓄、揮霍一空,致無能力繳納綜所稅,而四處流浪,淪落至收容中心棲息。
- 稅捐機關依其未繳納稅款,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未繳納之稅款,並申請扣押、凍結其金融機構之帳戶。
- A君游離在外期間,因酗酒又致酒精中毒,身心重創,因肢障已無自理能力,遂申請榮家安置。
- A君之榮民就養資格,雖未遭停止,然其稅款催繳期間,生活及精神已受極大之衝擊與影響。
說明:
- 酒色財氣,乃人生之大忌,本案例A君原有大好前程,卻因酗酒而葬送,殊為不值。
- 凡有本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本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此為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明定,除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各款免納之情形外,餘均應就各類所得課徵所得稅;如未依限結報,應繳滯報金(所得稅法第108第1項),如再未補報,則應繳怠報金(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
- A君對於原應繳納之綜所稅2萬餘元未繳,非但依限不(補)報,甚而完全不予理會,致其罰緩之金額累計6、7年後至11餘萬,不但造成金錢重大之損失,且名譽受損,甚而遭法院強制執行,對其個人與相關政府機關之運作,造成莫大之傷害,希能做為大家之借鏡。
(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廖道成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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