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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否可拒絕開立診斷證明書?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育有一子乙,原配死亡,乙已成年後,甲與外籍配偶丙再婚,甲因病至某醫院住院,最後病重,昏迷不醒。妻丙前來要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子乙向醫院投訴,表示丙計劃申請保險理賠,一走了之,乙並要求醫院不要開立診斷證明書,醫院是否可拒絕開立診斷證明書?

說明:

一、按醫療法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於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製給診斷證明書。又醫師法17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另衛生署80年4月19日衛署醫字第931599號函示略以,查病人之病歷摘要或檢驗報告,由病人之配偶或其家屬持病人身份證、圖章提出聲請,應無不可,但醫療機構認為申請人與病人間具有利害關係之爭議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病人親自簽署之書面同意文件,再予發給,以保障病人權益等語。衛生署83年4月15日衛署醫字第83012995號函示略以,醫院應以取得病人同意為原則,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病重無法為意思表示,由配偶及親屬為之,並以在場者為準,優先順序如下:1、配偶2、父母…等語。

二、丙若欲阻止乙領取理賠金後一走了之,應採取其他之法律措施,如聲請禁治產宣告(編按 : 98年11月23日起應改稱為監護宣告)等,或先向保險公司為投訴,否則醫院無拒發診斷證明書之依據。

(永康榮民醫院法律顧問蔡淑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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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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