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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違反親診療義務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病人甲掛號看診,乙醫師未親自為患者診斷,即電話命助理開給原處方用藥,試問乙醫師應負之法律責任為何?

說明

醫師違反親自診療義務,其法律責任為何?茲區分行政不法、民事不法及刑事不法分述之:

一、行政不法:醫師違反親自診療義務,得依醫師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健保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28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實地審查發現有提供醫療服務不當或違規者,保險人應輔導其改善,並依本法相關規定加強審查、核減費用、移送稽核或依本辦法第三十條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不予支付其申報費用」辦理。

二、民事不法:茲區分健保及自費敘述之:
(一)健保:醫療院所與健保局簽訂契約,提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自應遵守契約,乙醫師既未診療,卻向健保局請領診察費,健保局得依契約規定請求返還溢付之醫療費用。
(二)自費:乙醫師既未診察甲病人,當無法衍生診療費,卻向其收取診察費,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病人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79條前段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診察費)。
前述係針對診察費而言,但甲病人若尚有其他損害,亦可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乙醫師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不法:乙醫師違反親自診療義務,依具體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第294條(遺棄罪)。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張家琦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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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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