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8-01-1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老程車禍受傷,住院醫療之費用除自付額以外,就健保給付之部分,得否向肇事者追討?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老程因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所產生之醫療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部分,依上揭法條規定,該部分應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法取得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向肇事者為請求,老程依法應不得再向肇事者為該部分之請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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