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8-01-1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企業外部調動→企業長期性變動勞工至另一企業工作,如:關係企業間或企業集團間之調動。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查勞動基準法第57條條係參考「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8條及「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第5條所訂定:有關勞工工作年資計算,應指受同一雇主同一事業單位調動之工作年資為限。又勞工如受雇主調動至另一事業單位者,因已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係勞動契約之變更,應先徵得勞工之同意,並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服務之工作年資部分辦理結清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上開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後事業單位表示願承認事業單位之年資)。
三、僅單純變更全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並為勞工所不知,而勞工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發薪者均未變更,則非企業外部調動,原雇主仍為勞動契約之雇主。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