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8-04-11
- 資料來源:法規會
遺囑不想用寫的,用打字可不可以?
一、
民法第1189條所定之遺囑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並依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2條、第1194條至第1195條規定各遺囑之要件。
二、
依法務部民國108年02月13日法律字第 10803501680 號函釋載有『民法代筆遺囑規定重在透 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 至公證遺囑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專業,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是目前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於解釋上得以電腦打字代之,其他條件仍應踐行之,另自書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於解釋上尚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陳孟彥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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