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7-21
- 資料來源:就醫保健處
原因有很多種,摘述如下:
- 請確認遺眷家戶代表證是否已失效。
- 如遺眷家戶代表證失效,有欠繳健保費情形者:
請先至榮民服務處重新申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再持證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健保局各區業務組加保,證件失效期間所產生的健保費,則需自繳。 - 出國二年以上未入境者:請先加入戶籍,並重新辦理健保(加保程序同上)。
- 「有勞保、有職業或擔任公司負責人」。
- 再婚:不符合遺眷家戶代表資格。
【有關遺眷家戶代表資格、發證問題,可洽各榮服處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