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張先生出租名下房屋予王先生,但未以書面訂明期限,張先生如欲終止租賃契約如何為之?
研析意見:
按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痧硫謕w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菪憬w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靮e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民法第422條、第450條分別定有明文。張先生與王先生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訂明期限,依法應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得隨時終止,依上揭法條規定需提前為之,終止契約始屬合法。
(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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