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條件
一、榮民 (一)榮民一般安養公(自)費、失能養護公(自)費:榮民年滿61歲。 (二)榮民與配偶共同安養公(自)費:榮民年滿61歲、配偶需年滿50歲身心狀況正常,在台設有戶籍或經核定定居、居留,無法定傳染病,能自理生活者。 (三)失能榮民自費養護: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需長期養護者。 二、111年接受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公費養護 (一) 臺南市列冊低收入戶失能老人。 (二) 臺南市列冊中低收入戶重度失能、1.5倍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重度失能老人。 (三) 符合以上身份並需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 三、民眾 (一) 年滿65歲。 (二)自費安養、與配偶共同安養、自費養護。 (三)在台設有戶籍或經核定定居、居留,無法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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