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一.申請資格: (1)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屬安置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簡稱榮家) 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 (2)前項就養榮民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二.申請程序: (1)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於出境前向安置之榮家申請辦理,並依規定辦理有關出境事宜。 (2) 榮家受理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案件,應於查證審核無誤後,即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輔導會、有關機關備查。 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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