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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療護

  • 發布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安寧療護

一、安寧療護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緩解末期病人身、心、社會與靈性上的苦痛,透過全人、全家、全程、全隊、全社區整體照顧,提升病人生命品質,現有臺灣安寧照顧服務模式包括安寧病房、安寧居家照護與安寧共同照護三種模式,服務對象包括癌症末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末期病人以及八大非癌症末期病人,自111年6月1日起中央健保署擴大服務對象,包括「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末期衰弱老人」、「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等末期病人。

 

二、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的模式

 (一)安寧病房

 確定病人為疾病末期,且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而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需轉介,或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等亟需住院處理時或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二)安寧共同照護

 為使末期病人於非安寧病房一能接受安寧緩和照顧所發展出來的照顧模式。由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團隊協助原診治醫療團隊共同照護末期病人,並提供末期病人及家屬安寧療護相關諮詢之服務。

 (三)安寧居家

 符合安寧療護服務之末期病人,不需或不願接受住院照護者,可提供安寧居家照護服務。

 三、服務對象

 (一)癌症末期病人

 (二)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

 (三)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四)其他大腦變質

 (五)心臟衰竭

 (六)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七)肺部其他疾病

 (八)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九)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十)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十一)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十二)末期衰弱老人

 (十三)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

 (十四)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

 

◎安寧療護相關諮詢如下:

臺北榮總:(02)5568-1031

https://wd.vghtpe.gov.tw/fm/Index.action

臺中榮總:(04)2359-2525 分機83127

https://reurl.cc/9ODeav

高雄榮總:(07)342-2121 分機77586

https://org.vghks.gov.tw/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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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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