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2-09
- 發布單位:就養養護處
本會各就業安置機構停役士官退出軍中,配合國家經建,參加勞動生產,咸能保持光榮傳統,發揚克難精神,眷念辛勞,殊堪嘉慰;為便於識別,增進榮譽起見,特由本會製頒『榮譽國民證』。
民國46 年1 月本會奉行政院核准製作「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民證」),發予榮家就養榮民,以後漸次擴及核列有案之國軍退除役官兵。46 年製發之榮民證為深藍色多頁簿本式,記載「光榮史實」、「直系親屬狀況」、「異動記錄」、「獎懲」、「健康檢查」、「住院」、「門診」及「預防接種」等事項,並說明榮民7 項權利、4 項義務。嗣經建議,榮民證樣式經過4 次修改:
51 年改為淺黃綠色雙摺式,只記載榮民個人基本資料及注意事項。
68 年改為士兵雙摺式,軍官為卡片式,均印有本會「會徽」,軍官又分為將官淺紅色、校官淺黃色、尉官淺藍色、士官淺黃綠色。
79 年仿國民身分證樣式,全面換發新式榮民證,俾便攜帶,正面印有中華民國國旗,顯示榮民忠貞愛國精神。
102 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本會全銜變更,並仿國民身分證大小材質,採新舊併用辦理發行新式榮民證。
110 年結合電子票證儲值卡辦理新式榮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