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本會協助訪查榮民之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案作業規定,係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審查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榮民服務處接獲大陸配偶申請定居資料,將派員依訪查表進行訪查,以瞭解榮民與大陸配偶家庭婚姻生活及經濟狀況(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訪查結果經機關首長簽證後備文報輔導會,俾利彙整函送內政部作為核發大陸配偶定居許可之依據。
訪查結果涉及大陸配偶是否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服務機構請總幹事、安養機構請輔導室組長以上人員執行訪查,以確保榮民與大陸配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