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3-05-23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榮民重要財物保管
(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 )
一、適用對象:
(一)單身無依榮民,不能管理其財物者。
(二)榮民因故不能妥善管理其財物者。
二、服務內容:
(一)保管財物項目:新臺幣、外幣、有價證券、存摺等重要財物。
(二)申請程序:榮民委託機構保管重要財物者,應填具委託書。
三、服務地點:
委託重要財物保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辦。但安置於本會安養機構者,得就近委託該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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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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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保管退除役官兵重要財物作業原則.pdf | 112-07-11 | 496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保管退除役官兵重要財物作業原則.odt | 112-07-11 | 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