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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申請資格

  • 發布日期:111-03-02
  • 發布單位: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一、領有輔導會發給「榮譽國民證」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未安置公費就養

三、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 (另開新視窗)

四、失能(智)榮民具有下列各項條件

  1. 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院需要者。
  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五、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民(或配偶)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證明再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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