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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保固期地磚爆裂,建商是否不必負責?

  • 發布日期:111-02-04
  • 發布單位: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每年季節交替之際晝夜溫差甚大,公寓大廈外牆磁磚掉落或地磚「膨拱」時有所聞,甚至還有磁磚爆裂墬落造成傷亡之案例。日前有民眾向市府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陳情,指摘所住社區交屋僅 4 年即發生家中地磚爆裂,建商應負責修繕,但經管委會向建商反映後,建商主張天候熱漲冷縮因素導致磁磚爆裂,故屬於天災而不可歸責於建商,且房屋已過 1 年保固期,故不願負責,請管委會或住戶自行修繕,民眾無法接受這種說法,請消保官評評理。
消保官表示地磚爆裂之原因不一,據專家意見,主要原因為天候因素,如同今年入春以來寒流接連來襲,造成磁磚熱漲冷縮,如果黏著劑沒有貼好,就很容易造成磁磚爆裂。另如施工品質不良(包括施工工法及水泥沙漿比例不對)或磁磚材質不佳等因素,皆容易發生造成磁磚爆裂。本案就民眾陳情所述,宜先請專業機構(例如土木技師公會等)鑑定家中磁磚爆裂原因,若經鑑定屬建商施工不良(黏著劑沒有貼好亦屬之),則建商應依民法第 354 條及 360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交屋時或移轉前已存在之瑕疵),請求建商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另依民法第 365 條規定,該社區才交屋 4 年,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請求權,自交屋後(物之交付)經過 5 年時效才消滅,故即使已過 1 年保固期(交屋後發生之物之瑕疵),建商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不得拒絕處理。
消保官強調,所謂建商「契約保固期」(交屋後發生之物之瑕疵)並非「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交屋時或移轉前已存在之瑕疵),前者時限有 1 年(固定設備部分)或 15 年(樑柱牆等主結構部分)之別,而後者則經過 5 年請求權時效方會消滅。如果因此造成人體傷害,則民眾另可依民法第 184 條及 191 條規定,對建商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消保官也呼籲,業者不應把「契約保固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混為一談來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如遇社區外牆或家中房屋磁磚若發生掉落或爆裂情形,可撥打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或提起消費爭議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轉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