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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俸人員向媒體反映輔導會限縮退伍軍人赴大陸地區領俸資格說明

  • 發布日期:113-08-12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一、退休軍公教人員支領各種月退休俸(金),赴大陸地區超過183天者,均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及各退撫法令暫停發給,軍公教作法一致。

二、本會定期與內政部移民署進行領俸人員資料查驗,惟經由大陸地區轉機赴其他國家者,無法透過與內政部移民署查驗獲知,必須聯絡其本人或在臺親友知悉最新動態。本會為維護領俸人員權益,故主動進行資料驗證核實發給,乃於113年7月29日通報請各榮服處運用服務體系掌握渠等服務現況,倘已離開大陸地區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轉機證明),本會立即辦理恢復退休俸。此為更「主動服務、簡政便民」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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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4463
  • 最近更新日期: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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