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聘三等及聘五等康樂員招考甄試(報名截止時間:1140801)

  • 發布日期:114-07-03
  •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聘三等及聘五等康樂員招考甄試

壹、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員。
貳、學歷、專長及經歷標準如次:
一、聘三等康樂員:
(一)學歷:需具備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舞蹈、劇場設計、戲劇等表演相關科系畢業為佳)。
(二)經歷:
1、曾任軍、公教或國、公營事業、財團法人機構相當職務 1年經驗以上者。
2、具節目編導企劃、各類型節目編排統籌(現代、流行、民俗舞蹈戲劇等)或主持相關經驗者。
3、非表演藝術、舞蹈學系畢業者,須具 2 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工作經驗者。
4、對時事具敏銳度與觀察力,善與人溝通且口語表達清晰,具備積極主動個人特質。
二、聘五等康樂員:
(一)學歷:需具備國內、外大學畢業(舞蹈、劇場設計、戲劇等表演相關科系畢業為佳)。
(二)經歷:
1、曾任軍、公教或國、公營事業、財團法人機構相當職務 2年經驗以上者。
2、具節目編導企劃、各類型節目編排統籌(現代、流行、民俗舞蹈戲劇等)或主持相關經驗者。
3、曾參與軍、公教或政府等大型專案表演活動執行製作。
4、非表演藝術、舞蹈學系畢業者,須具 4 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工作經驗者。
5、對時事具敏銳度與觀察力,善與人溝通且口語表達清晰,具備積極主動個人特質。
三、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
(六)前款迴避進用之人員。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更新日期 下載次數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聘三等及聘五等康樂員招考甄試簡章.pdf 114-07-03 3
分享
  • facebook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70
  • 最近更新日期:114-07-0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