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6-02
-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
本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繼承資格:
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 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 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 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 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被繼承人亡故之日起3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 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
- 請領遺產申請書。
- 法院准予備查文件。
- 親屬系統表(由繼承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 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
- 繼承人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居民身分證,及最近三個月內全身照 片一張。
- 其他足資證明為亡故退除役官兵繼承人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