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6-02
-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本會提供人民團體及個人,尋找退除役官兵袍澤親友之服務
(一)申請人應將被查詢之退除役官兵姓名、出生地(籍貫)、年齡、軍種、軍階或其他等資料,填具「尋人申請單」等據以辦理,以電話或傳真查詢者不受理。
(二)申請人應寫本人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並說明與被尋之關係,經本會審視且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始予提供尋人服務。
(三)本會將申請者之資料,交由被查詢者或其眷屬決定是否與申請者聯絡,並副知申請者。若被查詢者無法找到或亡故時亦將告知申請者。
(四)前述尋人服務,不提供以開同學會、同鄉會或各類社團名義,申請查詢及不予代轉婚喪喜宴邀帖代寄、畫展、會議及其他各項集會活動等非尋親為目的之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