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人事處
申訴期間及方式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於事件發生後,至本小組或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填具申訴書提出申訴。必要時,得以電話先行申訴,並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 申訴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 申訴日期。
- 申訴人之簽名或蓋章。
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申訴本小組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