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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問題回答)

  • 發布日期:113-01-22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本網頁資料供參考,若有異動,請依最新公告法令規定為主。]

(113.01.22張貼)
Q1、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停俸標準配合公務人員薪酬調整:
一、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46條第3項規定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二、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3萬7,000元。
三、配合前開修正,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自113年1月1日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7,00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111.02.10張貼)
Q1、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停俸標準配合公務人員薪酬調整:
一、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46條第3項規定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3萬4,470元。
三、配合前開修正,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自111年1月1日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4,47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109.10.21張貼)
Q1、支領退伍金再任公職人員之優惠存款本金處理相關說明:
一、109年10月7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臨時提案,有關軍職一次退再任公職暫停支領優惠存款乙情,具體作法本會仍須依據國防部後續公文辦理。
二、依據臺灣銀行109年8月25日銀營運乙字第10900917991號函說明,優惠存款因再任公職等原因經註記「止付」,尚未辦理結清銷戶前,其儲存於原優惠存款帳戶內本金自再任之日起至解約結清日止之現行計息方式如下:
  1.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一年者,照解約結清日之定期存款利率單利計給(相關定期存款利率可參考該行網站公告或逕洽臺銀)。
  3.存滿一年以上者,照解約結清日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單利計給。
三、本案目前僅「暫停」優惠存款權利,為利爾後如恢復優存計息時,權益不致中斷,故若無資金需求,建請暫勿提取本金運用。

Q2、轉載臺灣銀行宣導軍職退休優惠存款帳戶相關權益事項:
近期許多退伍袍澤詢問有關優惠存款權益,經本會協助詢問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該行說明如下:
 一、於本(臺灣銀行)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時,需同時開立2個帳戶,分別為「優惠存款本金帳號」及「一般綜合存款帳戶(優存利息入帳用)」,2個帳戶合併於一般綜合存款帳戶存簿中。
 二、優惠存款存戶辦理解約後,優存帳號即一併銷戶,如本金轉入一般綜合存款帳戶,按一般利率計息。
 三、前因轉(再)任公職,辦理優惠存款銷戶人員於脫離公職後,應將優存本金先行存回帳戶,得依優存辦法第12條辦理恢復。

 


(108.1.14張貼)

Q1、哪些對象的軍校期間須補繳基金費用才能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答: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及第23條第1項2款「服現役20年以上,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規定,現役人員自107年6月23日起服現役滿20年後,始符合支領退休俸條件,並可加計就讀軍校期間年資。
二、就讀軍校年資屬85年12月31日以前者(屬恩給制),於退伍時即可加計軍校年資;另就讀軍校年資屬於86年1月1日以後者(屬共同儲金制),需將就讀軍校期間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始得加計軍校年資。
三、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於87年6月5日以後退伍者,始得加計前述各時期就讀軍校年資。
四、軍校年資補繳作業,係由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開立補繳單,通知當事人將補繳金額繳至退撫基金;再由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重新計算退除給與後,將審定資料函送本會及副知當事人。本會於審定函送達後,辦理退除給與補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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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2張貼)
107年6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簡稱服役條例),除第26條、第37條、第45條及第46條自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6月23日施行。

Q1、服役條例施行前,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就(再)任一定職務,其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停發時間?
答: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就(再)任一定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107年為新臺幣33,140元),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二、停發退休俸及優惠存款適用對象及停止時間如后:
    (一)就(再)任公職已停俸人員:107年9月23日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二)就(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人員:107年9月23日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並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Q2、已退軍職人員接獲本會停止領受退休俸及贍養金、優惠存款等通知,應如何申復?
 答:
  一、經本會查知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就(再)任一定職務,參加保險金額逾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107年為新臺幣33,140元),得先暫停發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優惠存款。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若實際領取每月支領之薪酬總額低於新臺幣33,140元者,檢具證明填寫申復書,向本會提起申復。

Q3、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軍職退伍人員優惠存款停發對象如何規範?
答:
  一、依服役條例第34條、第46條規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領有退除給結算單人員就(再)任機關職務,每月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107年為新臺幣33,140元),須停止領受優惠存款利息。
  二、依據國防部109年5月19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106784號函釋,針對軍職退伍支領退伍金,有服役條例第34條就(再)任情形且領受優惠存款者,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並自109年6月1日零時起實施。另依國防部109年11月16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249592號函,自109年12月1日恢復優惠存款。

Q4、國防部107年7月9日函示「月補償金」併入原退休所得數額計算,其退休所得之發放作法?
答:
  一、每月領取優存利息、退休俸、月補償金合計數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107年為38,990元)以下者,仍按原數額發放。
  二、每月領取優存利息、退休俸、月補償金合計數額低於「55%+2%」改革後之金額,仍按原數額發放。
  三、每月領取優存利息、退休俸、月補償金合計數額高於38,990元,分年調降至38,990元後,不再調降。
  四、每月領取優存利息、退休俸、月補償金合計數額高於38,990元及高於「55%+2%」改革後之金額,分10年平均調降至「55%+2%」改革後之金額後,不再調降。

Q5、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107年為38,990元),月補償金是否取消?
答:38,990元以下,原支領退除給與(退休俸、優存利息、月補償金)都不會動(服役條例第26條第4項但書後段)。
 
Q6、支領金額高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107年為38,990元),月補償金採一次領或十年遞減?
答:分十年遞減(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

Q7、月補償金之餘額或優存,若提早結清,是否受保障線(107年為38,990元)之保障?
答:沒有。
    因已變動38,990元保障線及已支領退除給與合計數額比較基礎(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

Q8、85歲以上、校級以下,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者,優存不變。因公傷殘之將領是否排除?
答:沒有排除。
    因公傷殘者不分階級,均保留優存利息(服役條例第46條第4項第2款)。

Q9、本次修法通過前退伍,已轉任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是否有門檻(107年為33,140元)之限制?
答:沒有33,140元停發退休俸限制(服役條例第35條第2項)

Q10、儲金新制(86年1月1日施行)任官者,本次(107年)修法通過後退伍者,退休給與會增加,是真的嗎?
答:真的會增加。
    86年1月1日原定40%+(年資-20)X2%
    本次修法,86年1月1日後任官者55%+(年資-20)X2%
    107年7月1日以後退伍者
    (服役條例第26條第2項第2款)

Q11、儲金新制(86年1月1日後)、恩給舊制(85年12月31日前)年資混合退休人員,是否仍依照軍官上限90%、士官95%之標準?
答:是。
    按照新法55%+(年資-20)X2%精神,確實適用軍官上限90%、士官95%之標準(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

Q12、均俸計算,何者採最新修法之服役最後五分之一年資本俸平均乘2為計算基準?何者採最後一天薪餉之本俸乘2為計算基準?
答:新法實施時尚在現役者,已滿20年達退俸支領資格及已退者,按照舊制,以最後一天薪餉之本俸乘2為均俸。
    新法實施時,未滿20年者,按新法規定,服役年限最後五分之一年資,本俸均數乘2為均俸(服役條例第26條第2項第2款)。

Q13、國防部審定「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服役條例施行前原審定項目為何?
答:
  一、服役條例施行前原審定項目
        (一)原每月退除給與採計部分:舊制俸金(1)、新制俸金(2)、職務加給(3)、眷屬補助費(4)、眷屬實物代金(5)。
        (二)每月退除給與不採計部分: 補足退除給與差額:除85年12月31日以前舊制退伍人員外,其餘不列計。
        (三)原每月退除總所得為(1)+(2)+(3)+(4)+(5)+優存月息之合計數額。
 二、原舊制帳戶(郵局),由輔導會撥入。新制帳戶(臺銀、合庫、第一銀),由退撫基金撥入。

Q14、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俸率如何計算?
答:107年7月1日已服現役滿20年者,俸率計算如下:
      本俸2倍X【55%+2% X(年資-20)】

Q15、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如何調整差額?
答:
  一、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原每月退除總所得低於新核定退休俸,維持發給原退除給與。
  二、原每月退除總所得高於新核定退休俸,採10年緩降。

Q16、如有調整差額,調整順序為何?
答:
  一、調降順序為優惠存款利息、輔導會撥付金額、退撫基金撥付金額。
  二、優惠存款利息之調降,當優存利息調降至6% 時,不再調整,改調降輔導會撥付金額。

Q17、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核定之退休俸金額,如何撥帳?
答:由輔導會、退撫基金分攤,輔導會70%、退撫基金30%(服役條例第54條、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

Q18、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領俸人員優惠存款如何保障及調整?
答:
  一、不受影響者:
    1.改革前退除給與總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人員(107年為38,990元)
    2.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
  二、服役條例第46條第5項規定,優存利息依第26條第3項規定分10年調降差額者,優惠存款本金於第11年發還本人。
  三、改革後退除給與總金額為輔導會撥付金額+退撫基金撥付金額+優存利息之總和。

Q19、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一次退伍人員優惠存款如何保障及調整?
答:
  一、每月利息低於最低保障部分(107年為本金低於259萬9,333元),維持18%利率。
  二、每月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部分:
   1、自施行日起第1~2年(107.7~109.6)年息12%。
   2、自施行日起第3~4年(109.7~111.6)年息10%。
   3、自施行日起第5~6年(111.7~113.6)年息8%。
   4、自施行日起第7年以後(113.7以後)年息6%。

Q20、優惠存款本金是不是全部退伍人員均於第11年發還本人?
答:
一、本金發還對象:服役條例第46條第5項規定,優存利息依第26條第3項規定分10年調降差額者,優惠存款本金於第11年發還本人。
二、本金不停發對象:
   1.支領退休俸人員改革前退除給與總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人員(107年為38,990元)
   2.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
   3.支領一次退伍金人員。

Q21、有關「中、少將退除給與補足差額」為何未列計於原退除給與合計數額?
答:
一、國軍早期因將官俸率較低,故依行政院(62)人政肆字第18507號函核定,中將按公務員簡任十二職等年功俸一級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86,200元),少將按十一職本俸五級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77,910元),為標準補足其差額,實施迄今。
二、現因將官俸率已提高,年資較長人員已高於公務員十二職等及十一職等之俸額及專業加給,故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伍之中、少將之退除給與補足差額,本次(107年)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已取消發放,並不列計為退除給與合計數額。

Q22、有一少將服役年資26年10月,目前領取新制俸金41,033元、舊制俸金36,877元(含補足退除給與差額12,731元)、優存利息22,460元,每月合計數額為100,370元,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如何調整差額?
答:
一、計算新退休俸俸率:
    55%+2% X (26年-20年)+2% X (10月/12月) = 68.67%
二、計算新退休俸:
    本俸2倍X 俸率 = 53,990元X 2 X 68.67% = 74,150元
三、計算原所得扣除補足退除給與差額:
       每月所得100,370元 - 12,731元 = 87,639元
四、原每月退除總所得高於新核定退休俸,採10年緩降。
    原所得87,639元 – 新退休俸74,150元 = 13,489元
    調降差額為13,489元,分10年,每年調降1,349元

[本網頁資料供參考,若有異動,請依最新公告法令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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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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