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2-09
- 發布單位:就養養護處
申請資格
一、志願服現役滿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之軍士官兵。
二、於79年2月9日前入營服志願役軍(士)官、於94年8月9日前入營之志願役士兵,經國防部證實現役年資符合當時規定者。
三、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其傷殘經鑑定合格者。
四、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之軍士官兵(含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
附記:退除役官兵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各項所定之情形者,停止榮民權益。
檢附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
三、申請表。
四、委託代辦者:申請人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
附記:
身分證請提供正本,由榮服處查驗影印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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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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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證申請表.pdf | 110-12-07 | 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