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6-19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業於112年5月24日經總統公布,增訂「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者停權之規定,刪除「迭次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者」之停權事由,並明列殺人罪喪失權益情形,及新增「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者,將喪失輔導條例權益之概括規定。
退除役官兵停止權益新增因案羈押、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事由者(如:禁戒處分、強制治療、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監護),另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則不予停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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