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 |
| 副訓練師 | |
| 1名(資訊應用職類)(得依需要列候補1至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 | |
| 一、 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 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 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 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 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 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 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 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 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 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三、 專業性資格條件: (一) 大學以上畢業。 (二) 須有以下之一與應聘職類相關實務工作經驗2年以上即可: 1. 程式設計(Python或Java或網站開發等)。 2. 資料庫相關應用與大數據處理(熟悉SQL語言)。 3. AI/機器學習相關領域。 4. 弱電相關工程。 5. 通信網路相關領域。 (三) 具與應聘專業相關國內資訊類技術士證照乙級(含)以上或國際認證者尤佳。 (四) 可提供相關作品集或相關獲獎獎項者尤佳。 (五) 具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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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負責教學班隊教育訓練、教務及教學行政等業務。 二、 辦理班隊教材、訓練場地、機具設施等規劃及創新。 三、 負責班隊教室、工場設備(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 負責各項訓練材料、經費申請,及管制運用作業。 五、 負責教學班隊學員輔導有關事宜。 六、 輪值職訓中心日間值勤人員。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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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所屬八德訓練場(桃園市政府公教人員訓練中心(含警訓中心))及中心本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 | |
1. 請於115年8月31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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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7-31 | |
| 115-08-31 | |
| 115-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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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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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缺公告.pdf | 115-07-30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