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3-10-21
-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一、只要您是校級以下(含校級)退除役官兵,參加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別者、或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其販售之書店或公司行號需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每年度可申請補助1次,每人補助上限為4次(自103年起算),補助總金額5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但以購買考試用書申請者,每次補助金額以2萬元為限。
二、申請人應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或發票(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或書籍名稱)、准考證或到考證明(需完成全部到考註記證明)、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於參加考試後三個月內就近至各地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三、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