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7-12
- 資料來源:就醫保健處
- 申請條件:
榮民聽力損失在45分貝以上、110分貝以下者。105年2月1日起,雙耳聽力損失在45分貝至110分貝之間得補助助聽器2只,每3年申請1次(如僅一耳聽力損失在45至110分貝之間,僅能申請一耳補助)。
- 準備資料:
近3個月內健保合約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聽力圖(3個月內)正本。
- 向本會申請現金補助者,113年補助金額以5,495元/只為限(當年度採購金額)。除檢附上述資料外,需另檢附當年度發票或收據正本(收據上載有申請人榮民姓名、品項須為助聽器、購買數量及金額)及帳戶影本。
- 若有需申請現金補助者,建議先洽詢當地區公所可補助之經費額度及申請方式,因區公所補助方式,需等核准後才能購買助聽器,故考慮申請區公所現金補助者,勿先購買助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