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3-10-15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1、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不予補助。 2、退除役官兵眷屬獲准參加職業訓練補助,等同該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同一時期不得再申領就業穩定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