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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眷家戶代表證

  • 發布日期:112-07-19
  •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核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核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規定)

遺眷家戶代表證-正面遺眷家戶代表證-反面

壹、製發對象: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由無職業之下列榮民遺眷擇一申領之

  1. 亡故榮民之配偶,且未再婚者。
  2. 亡故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3. 亡故榮民之未成年之未婚子女,或未滿25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4. 亡故榮民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未婚子女。

貳、申請證件:

  1. 申請表及無職業切結書。
  2. 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遺眷家戶代表證
  3.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但核發機關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4. 榮民遺眷申請日前3個月一寸脫帽照片。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大學以下就學在學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

參、洽辦單位:本會各榮民服務處

肆、變更遺眷家戶代表證之家戶代表者:
申請變更榮民遺眷家戶代表時,除依第二點檢附相關證件外,另檢附變更家戶代表同意書及全民健康保險轉出單等證明文件。

伍、補發遺眷家戶代表證:
申請補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時,除依第二點檢附相關證件外,另應檢具切結書。

陸、換發遺眷家戶代表證:
自103年9月1日起核發新證,除特別原因外,不設有效期限。

柒、註銷遺眷家戶代表證:

  1. 喪失家戶代表資格者。
  2. 入伍服兵役、國軍軍事學校軍費生、替代役役男。
  3. 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執行中。
  4. 戶籍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或出境逾6個月未入境者。
  5. 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自失蹤之日起逾6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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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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