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9-08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作業說明
一、當事人於脫離公職、服刑(褫奪公權)期滿時,由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入監單位開立服刑(褫奪公權)期滿證明)、檢附下列證件及資料,無年改重新審定計算表者向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申報恢復退休俸,若為年改(107年7月1日)以後任公職者經由縣市榮服處轉送:
(一)退除給與結算單正本。
(二)公職離職人令(入監單位開立服刑(褫奪公權)期滿證明)影本。
(三)公職支領一次退休金證明影本。
(四)新式戶口名簿丙式(或甲式)。
(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軍職人員專用)-具新、舊制年資者。
(六)國民身分證、私章。
(七)退除給與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卡。
二、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收到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人事單位)申報公文後,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核定恢復支領退休俸。
(二)當事人相關資料函送本會退除給付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相關單位,並副知縣(市)榮民服務處。
三、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將申請資料轉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辦理。
(二)辦理申請臨櫃領取退除給與相關作業。
(三)將臨櫃辦理之給與簽收名冊、發放表冊、相關憑證文件,函報退除給付處,並副知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辦理結案。
四、退除給付處督導管制脫離公職恢復退休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