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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公職、服刑(褫奪公權)期滿恢復退休俸作業

  • 發布日期:105-09-08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恢復退休俸發放流程

作業說明

一、當事人於脫離公職、服刑(褫奪公權)期滿時,由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入監單位開立服刑(褫奪公權)期滿證明)、檢附下列證件及資料,無年改重新審定計算表者向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申報恢復退休俸,若為年改(107年7月1日)以後任公職者經由縣市榮服處轉送:

(一)退除給與結算單正本。

(二)公職離職人令(入監單位開立服刑(褫奪公權)期滿證明)影本。

(三)公職支領一次退休金證明影本。

(四)新式戶口名簿丙式(或甲式)。

(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軍職人員專用)-具新、舊制年資者。

(六)國民身分證、私章。

(七)退除給與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卡。

二、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收到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人事單位)申報公文後,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核定恢復支領退休俸。

  (二)當事人相關資料函送本會退除給付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相關單位,並副知縣(市)榮民服務處。

三、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將申請資料轉送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辦理。

  (二)辦理申請臨櫃領取退除給與相關作業。

  (三)將臨櫃辦理之給與簽收名冊、發放表冊、相關憑證文件,函報退除給付處,並副知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辦理結案。

四、退除給付處督導管制脫離公職恢復退休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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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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