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建議上級機關研議調整就養門檻,不應計算子女所得列計規定,以更符合現今社會實際需求。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建議上級機關研議調整就養門檻,不應計算子女所得列計規定,以更符合現今社會實際需求。
答覆: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為對象。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照顧需要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享有之權利。
二、榮民全家人口如有因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榮民生活陷於困境,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有效之民事保護令、監護權歸屬資料等,由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排除列計。

發布日期: 115-09-15
單位: 服務照顧處
分享
  • facebook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18
  • 最近更新日期:115-09-15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