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年金改革不宜以某一年退伍之人員作分割檢討辦理,如需檢討降低18%優惠存款利率為9%,是類人員有新制年資2個月、9個月、1年、3年不等者,會造成是類人員所得少於純舊制人員甚多之情形,有失公允。 | |
(一)有關軍職人員年金改革,不會只檢討18%優惠存款,針對保險費率、所得替代率、給付條件、基金運用效率等,國防部均有考量,且由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 (二)102年5月14日完成「分級距調整使兼具新、舊制年資之軍職退休人員能公平領取優惠存款利息」之建議案,提供陳鎮湘委員促請行政院及考試院作修正參用。 (三)有關本項建議於102年第二階段「年金改革」座談會,已有領俸榮民代表提出,本會已行文國防部建議納入研處,並將運用各種機會,為退員福利發聲,爭取及維護退員原有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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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1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