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建議就養榮民遺眷,如無婚生子女者,可否特案給予就養金一半,以安享餘生。 | |
就養給付係基於退除役官兵(榮民)對國家之貢獻,於渠等年老生活困苦時給予經濟扶助之措施且有排富規定,其來源為政府公務預算支應,必須經資產調查,屬於生活困苦者始能獲得,並非每一榮民均可領取,與國軍軍官士官依據工作年資,及在職時個人提撥金額,於退休後領取之退休俸,在性質及目的上均不相同,故目前就養榮民亡故後其遺眷並無得領取就養給付一半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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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1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