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胎兒是否有權利能力?

  •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在孕婦許美美懷孕期間,因醫生王明一在產檢進行羊膜穿刺時疏忽而傷及胎兒,致胎兒受傷,則胎兒可否向醫生請求損害賠償?

研析意見:

一、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二、根據上開規定可知,民法將自然人之人格提前至胎兒階段,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既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之負擔。因此醫生王明一在胎兒出生前,因為不當診治造成胎兒之傷害,雖是出生前的傷害,但是依照民法第7條的規定,胎兒仍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且必須注意,民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限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其中如繼承權部分,民法第1166條第1項亦配合規定「胎兒為繼承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意即胎兒亦得為繼承人,且於其他繼承人欲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之應繼分。反之,對胎兒不利益的事項(例如使胎兒負擔債務等),則不能依民法第7條規定向胎兒請求負擔。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24592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