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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車禍致心臟病發之損害賠償

  •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情摘要:

某甲哥哥帶80歲的老母親去看醫生,半路上被酒後駕車之駕駛當場撞死,其母雖未被撞到,但看到某甲哥哥出車禍,當場心臟病發作送醫急救不治。請問某甲可否向該駕駛請求損害賠償?

研析意見:

    某甲母親因目擊某甲哥哥車禍情形而心臟病發作之情形,學說上稱之為「休克性損害」,即間接被害人(某甲母親)因直接被害人(某甲哥哥)受侵害而受到心理之傷害而言。實務上對於「休克性損害」的賠償,會考量間接被害人與直接被害人間的關係、時空的密切性及侵害的情狀。以本案案例而言,某甲母親和某甲哥哥有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當場」目擊某甲哥哥出車禍,在時空上非常密切,且依一般社會情理,目睹親生兒子發生車禍,對一位年邁老人而言,是非常大的心理傷害及情緒上的衝擊,所以肇事車主對某甲母親亦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某甲可以對該肇事車主主張其有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如某甲有替某甲母親支出醫療費及殯葬費等費用,得依同法第192條向該車主請求,並得依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律顧問林曜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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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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