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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屋不佳而且未達租約期限,可以退租嗎?

  •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以每月9仟元向房東承租房屋,同時約定須住滿一年,押金兩個月,承租4個月後,發現臥室有噪音、異味及潮濕等問題,如想提前退租,2個月的押金會歸還嗎?

研析意見:

一、若有書面租賃契約,雙方權利義務應依書面之約定,通常租約會有類似『一方若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並給付一個月租金額違約金』之約定。若有得終止租約之約定,自可依約終止租約,但應該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若有書面契約,但未有得終止租約之約定,則原則上雙方均無終止租約之權利,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於約定租賃期間內依約給付租金,縱使未居住使用房屋,仍有給付租金義務。
三、若僅為口頭約定,法律上為不定期租約,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雙方均得終止租約,無違約金問題,自得請求返還全部押金。
四、房屋住起來不舒服,若得認為已達『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安全或健康』的狀態,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4條終止租約。
五、可蒐集屋況不良的證據,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

(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游蕙菁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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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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