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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如何出養小孩?

  • 發布日期:105-08-24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就養榮民侯伯伯年過60才喜獲一女,但女兒五歲時,配偶就因為癌症過世,侯伯伯便獨力扶養女兒長大,但女兒從青春期開始,便對侯伯伯越來越疏遠,侯伯伯也一方面因為不知如何面對這個時期的小女生,一方面年紀漸長也無力照顧,便放任女兒不太管,誰知女兒高職二年級就未婚懷孕休學,小孩爸爸也不知是誰,侯伯伯考量自己年紀太大,不可能再照顧小孩,女兒也沒有謀生能力,剛好另一榮民朋友兒子結婚多年,一直沒有辦法懷孕,希望收養這個小孩,侯伯伯希望知道應該如何辦理?以後小孩的親生父親能不能要回這個小孩?

研析意見:

想要收養小孩,須依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然依民法第1076-1條之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原則上父母親應共同行使對於子女的親權,所以對於出養小孩這件事,亦應得到生父的同意。
可是事實上並無法得到生父的同意,為了解決父母對於出養一方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導致無法出養的困難,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7項中規定「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因此,侯伯伯的女兒仍可以生父所在不明為由,向法院聲請認可,然後法院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先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如經過調查後,法院綜合斟酌是否有收養之必要、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的紀錄、兒童及少年本身的意願後,如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即使沒有生父的同意,法院還是應該予以認可。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歐陽志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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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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