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假借莫拉克颱風災後補助名義詐騙榮民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老王係一位家住屏東的榮民伯伯,其家園因本次莫拉克颱風而嚴重受創,近來接到一位不肖份子甲,佯稱其為行政院退輔會辦理88水災災後重建委員會之人員,欲幫助王伯伯重建家園,但須先請王伯伯匯款十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王伯伯一聽其為行政院退輔會之人員,便不疑有他,而先行匯款十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嗣後,王伯伯因等候許久皆未再接到對方之來電,而轉向退輔會詢問是否有上開委員會,此時,王伯伯始驚覺受騙上當,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詐欺罪?

研析意見:

一、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大致上為:(一)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謂詐術,乃行為人向被害人提供不真實之資訊(二)被害人因此詐術而陷於錯誤(三)被害人因此錯誤而交付財物(四)被害人交付財物與行為人之得利具有因果關係。是倘行為人之行為事實符合上開要件,即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二、經查,本題案例事實不肖份子甲提供不真實之資訊,向王伯伯佯稱其為行政院退輔會辦理88水災災後重建委員會之人員,欲協助受災之王伯伯辦理災後重建,致王伯伯誤信其言而陷於錯誤,並因此配合甲之指示匯款十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王伯伯顯然因該錯誤交付財物而受有損害,且王伯伯之損害與甲之得利具有因果關係。是以,甲使用詐術致王伯伯陷於錯誤,而交付十萬元之金錢予甲,依前揭說明,甲之行為顯然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三、綜上所述,本題不肖份子甲向王伯伯佯稱其為行政院退輔會之人員,欲協助王伯伯辦理災後重建,係屬向王伯伯使用提供不真實資訊之詐術,致王伯伯陷於錯誤而交付十萬元予甲,核與甲之上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花蓮農場法律顧問吳明益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6059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