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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宣告死亡及遺產處理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之父親乙長年居住於高雄縣小林村,因本次莫拉克颱風而導致之土石流所淹沒,至今父親乙仍無音訊,恐遭掩埋,試問:如果我父親仍然音訊全無,多久後我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那我父親留下的遺產該如何處理?

研析意見:

一、死亡宣告部分
(一)本題案例事實係探討人的終期死亡在法律上有無例外之規定。參酌我國民法死亡宣告制度之立法目的,基於公益之考量,為避免因人之失蹤,離去其住所居所而生死不明,造成其有關之權利義務無法確定,而不利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因此訂立死亡宣告之制度。
(二)按民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而所謂特別災難,係指出於自然或外在的不可抗力而自然人不可避免者,例如遭遇空難等。經查,本題案例父親乙所居住之小林村,在本次莫拉克颱風導致之土石流所淹沒,其父親乙至今仍無音訊,而莫拉克颱風所引起之土石流,係屬自然不可抗力之災害,因此依上開規定,如甲之父親乙於上開災難終了滿一年後,仍無音訊,甲可向父親乙之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以確定父親乙之權利義務。倘日後發現父親尚未死亡而生存者,其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636條之規定,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併此敘明。

二、父親遺產部分
 (一)按最新修正民法之規定,我國已全面採限定繼承之方式,以避免不諳法 律之人背負不必要之債務,此可參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因此,本題案例,倘該父親於本次莫拉克風災終了一年後,受法院死亡之宣告,其繼承關係即於父親乙於死亡宣告之日起開始,是以,依上開規定,我國已全面採限定繼承,甲對於父親乙之債務,以因繼承父親乙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甲仍認尚未妥適,其亦得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拋棄其對父親乙之繼承權,拋棄後,甲即與父親乙生前之債權債務關係及遺產無涉。
(三)綜上所述,我國繼承制度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已全面採取限定繼承,甲無須擔心背負乙所留下之債務,倘甲仍無法放心,甲亦得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拋棄其對父親乙之繼承權,以完全避免父親乙之債權債務關係。

(花蓮農場法律顧問吳明益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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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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