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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問題

  • 發布日期:113-04-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老陳的朋友阿強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老陳借錢周轉,約定6個月後還款,並開了同額本票作為還款擔保。6個月後,老陳想要聯絡阿強還款事宜,卻得知阿強前陣子因病過世,老陳很擔心借款會收不回來,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一、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據此,本票之執票人得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對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之裁定,而無須依通常之民事訴訟程序按實體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於債權追索程序上較為經濟便利,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本票作為還款擔保,乃實務上常見作法。

二、惟因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為行使追索權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對象,僅為本票之發票人,故於發票人死亡後,縱發票人有繼承人,但因其繼承人並非本票之發票人,對於發票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即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裁定。

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故雖然債權人無法對本票發票人之繼承人行使票據法第123條之追索權,但債務人之繼承人仍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而承受實體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從而債權人仍可透過支付命令之聲請或民事訴訟程序向債務人之繼承人為主張。

四、綜上,本案例中,老陳因未能在阿強死亡前向其行使本票之追索權,故於阿強死亡後,老陳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對阿強的繼承人為強制執行裁定;然仍可基於借貸之法律關係,向法院聲請對阿強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或對阿強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而阿強的繼承人應在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內,對老陳負擔清償借款的責任。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馬傲秋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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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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